信用中国(山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15 16:02:04 | 来源: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专栏: 国家政策法规

(发改电〔2015〕557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要求,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规范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行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全国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抓紧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司局及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科学把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公示各部门各地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地方,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六、抓紧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地区“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

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技术支持单位将在“信用中国”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专题栏目按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八、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