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7-06 08:44:54 | 来源: 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专栏: 国家政策法规
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中证协发[2016]115号
现就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月6日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关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技术资料、研发情况、管理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主要信用信息平台中的相关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连续评级时,从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6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续评级,是指同一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且评级工作开始之日应当在上次评级报告(包括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进行连续评级的,如距对该评级对象最近一次进场尽职调查的结束之日超过一年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时,从评级工作开始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由证券评级机构与委托人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自行约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