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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9 10:53:28 |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 专栏: 国家政策法规

发改办财金〔2017〕1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主承销商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行为,提高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开展2016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611日至12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存续期管理的机构。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不含仅参与联席承销)66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18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见附件1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实绩评价和综合评价两大部分,实绩评价主要以案例评价为依据,综合评价包括社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发行人评价、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市场机构评价、专家评价等六方面指标(附件2)。其中,全面评价包括实绩评价和综合评价的全部指标,重点评价包括案例评价、社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

()案例评价。对以下内容实施案例评价,凡存在下列任意一项与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相关的行为均予以扣分:1、主承销商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误导或夸大宣传等负面案例的情形;2、主承销商协助披露发行文件时,存在违背主管部门批复要求擅自变更发行条款的情形;3、主承销商协助披露发行文件后由于非市场原因取消或延期发行,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情形;4、存续期主承销商未及时履行或协助履行风险揭示、债权代理、抵押物监管等相关责任的情形;5、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且主承销商未履职尽责的情形;6、主承销商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的其他处罚或处分的情形。

()社会信用评价。通过大数据手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筛选主承销商及其高管的负面信息情况,并委托征信机构收集主承销商的失信失职行为、不专业行为,查实情况后予以评价。

()主管部门评价。我委对主承销商的业务人才队伍、业务开展能力、业务创新情况、债券发行定价情况、相关标准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等业务素质情况进行评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债券转报和存续期管理阶段配合情况以及潜在违约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价。

()发行人评价。企业债券发行人对向其提供过承销服务的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和存续期阶段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技术评估过程中主承销商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主承销商在发行、登记托管工作中的执行配合情况进行评价。

()市场机构评价。企业债券投资者对主承销商债券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质量、业务合规情况、存续期服务质量及勤勉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价;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主承销商债券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勤勉尽责情况以及沟通配合情况进行评价。

()专家评价。企业债券相关业务领域专家对主承销商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三、信用评价的实施

()我委委托中央结算公司组织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相关主承销商、参评机构和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应就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供2016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填报主承销商业务情况表(附件3),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信用评价资格,并将情况记入有关主承销商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在本次评价报告中予以通报。

()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填写评价表格(附件4),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企业债券承销情况,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主承销商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

()主承销商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

上述材料应于201781017点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qyzxp@chinabond.com.cn。联系电话:010-88170733;传真:010-66069350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

我委将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对主承销商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附件:1.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

2.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标准

3.2016年度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主承销商业务情况表

4.相关机构及专家评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