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晋联合发布跨地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7-07 08:58:06 | 来源: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 专栏: 省内动态
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晋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京津冀晋区域共享互认,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指导下,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制定了《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等级标准、评价结果共享。其中,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进行微调,设定A、A-、B+、B、B-、C+、C、C-、D,9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