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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信用办江苏省编办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27 10:09:59 | 来源: 中宏网 | 专栏: 省外政策法规

苏政办发〔2017〕1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信用办、省编办《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信用办 江苏省编办

为加强江苏省涉及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规范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各项部署,建立完善以事前信息申报和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规范、高效、健康的社会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根据各行业特点,按照执业手续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公开到位、执业档案完整的要求,分类制定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推进涉审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化和信用管理科学化。

——公开公平。构建统一、规范、透明的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作为开展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平台,实现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守信和失信信息对社会公示,大力提高涉审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分类监管。各类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行业特点、社会需求,对从事不同服务领域的涉审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合力推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协同、共同推进”的要求,加强条块工作协同,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强化信息交换共享,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监管作用,注重发挥各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法治保障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共同推动全省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对象。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各类涉审中介机构作为信用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运维、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为:

(1)信息、技术、工程等设计咨询机构;

(2)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公证等鉴证及技术机构;

(3)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影响等评估机构;

(4)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5)招投标等代理机构;

(6)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信用监管

(一)建立信息申报机制。

涉审中介机构可以向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自愿申报能够反映当事人资质、能力、执业和历史交易信息等各类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诺和负责。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共同做好涉审中介机构相关基础信息申报工作。原则上由各级行业主管(指导)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托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依法组织实施涉审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申报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明确由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实行备案的,由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负责备案。涉审中介机构申报或备案信息由各地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负责传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主管(指导)部门的,涉审中介机构可向所在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自愿申报。

(二)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涉审中介机构信息的联动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信息记录与信息归集的制度规范等。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在对涉审中介机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涉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按照数据目录和报送周期,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涉审中介机构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入库并报送至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违约曝光。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从业规范和管理要求,分别制定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涉审中介机构在办理信息申报、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时按照相关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其信用状况、服务内容及规范,以及违规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按照规范格式通过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或部门网站及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等向社会公示。

涉审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作出信用承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主管(指导)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监督;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涉审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承诺违约行为,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及时记录并推送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严重违约失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鼓励涉审中介机构在网络平台及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开自身有关信用信息和业务信息,包括受表彰信息、受处罚信息、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可公开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诺和负责。鼓励涉审中介机构实行服务时限承诺制度,中介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尽量缩短服务时限。

(四)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制定完善社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和履职行业规范、失信程度分类、综合信用评价等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涉审中介机构信用分级分类和信用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状况、不同信用等级的涉审中介机构采取信用考核评价、异常名录发布、行业预警等多种分级分类管理方式,形成优胜劣汰、择优扶强的发展导向。对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依法依规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支持开展相关业务;对信用状况较差、信用等级不高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强日常检查和业务监管。

(五)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行业监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制定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要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服务效率、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等行业信息为基础,结合中介机构的纳税、信贷、社保等综合信用信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要加强涉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定期更新对有关涉审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按评价周期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引入行业协会或第三方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对涉审中介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价。

(六)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实施事后联动监管。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研究制定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红黑名单认定和应用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涉审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与政府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挂钩,开展对涉审中介机构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对守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予以政策激励,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选择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

对失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分别依法实行信用预警、准入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联合惩戒。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中介机构,在经营、投融资、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规制;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资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禁入、执业禁入,并通过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动惩戒。

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归集到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供市场主体在选择涉审中介机构时参考使用。

(七)建立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评价不当纠正机制。

涉审中介机构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或因采用错误信用信息导致评价结果经核实确实不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正,更正发布,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或原评价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者。

三、建设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规范涉审中介机构的有关部署,建立完善对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全流程信用管理,规范提升中介机构发展水平,支撑各地、各部门优化服务,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统一、规范、透明、覆盖全省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一)明晰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功能定位。

省信用办、省编办会同省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和各设区市编办、信用办,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统筹规划制定目录规范和标准,设立覆盖全省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信用修复等功能,实现“专项设计、专库管理、专栏公示、专版曝光”。归集和整合涉审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登记、行政处罚、申报等信息,实时汇总和依法发布相关职能部门传送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信用管理信息和评价结果,实现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查询服务。

(二)完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按照行业分类原则,由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逐步建立各行业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行业主管(指导)部门日常监管及信用评价信息、为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信息,以及行业协会提供的信用信息等。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评估评价报告、评审结论、鉴定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该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

(三)推动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广泛共享。

强化平台信息交换共享功能,在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统一建设管理的基础上,以信用应用需求为导向,实现信息分地区、分部门的交换共享和查询应用,形成全省范围内中介机构信息网格化管理,实现信息集中归集、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推进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与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力争尽早实现涉审中介机构信息实时归集、动态发布、共享互动。

(四)逐步探索打造“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探索推进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服务大厅开设“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并逐步实现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按照宽进严管、客观公平的原则,“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依法依规发布涉审中介机构动态信息,公开公示涉审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对涉审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鼓励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自主查询、选择和使用中介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管理网络。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统一负责、各级信用管理和编办部门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覆盖各类涉审中介机构的管理网络,推进精细化、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提供和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曝光等工作,推进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内相关涉审中介机构建立信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建立信用评价办法,建立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类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加强日常分类监管,建立投诉受理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及时受理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监管部门自身也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排查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各地要适时对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施专项督查,对认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予以通报。省信用办要把各地、各部门推进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列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有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鼓励相关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模式,适时总结并推广关键性、标志性的改革经验,及时上报进展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主管(指导)部门依法探索将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范围从涉审中介机构逐步扩大到一般中介机构,试点开展对一般性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中介机构信息记录和信用管理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