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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4-28 10:46:14 | 来源: 信用中国网站 | 专栏: 省外政策法规

京政发[201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夯实诚信建设基础,强化诚信行为激励,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开展诚信建设创新示范,积极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构建诚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努力营造诚信环境,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所有公共信用信息依目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可公开的归集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覆盖重点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基本健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诚信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重点领域个人实名登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记录和保存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探索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流程,做到应查、能查、必查。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状况,探索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

3.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机制,完善“信用北京”网站服务功能,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为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大数据舆情监测,发布各行业领域信用分析报告及诚信评价结果。

4.完善跟踪问效责任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问责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强化诚信行为激励

1.行政性激励。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

2.市场性激励。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分,并给予其优惠和便利。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3.社会性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褒扬诚信行为。

(三)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1.行政性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以及土地出(转)让和流转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惩戒。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社会性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1.建立奖惩措施清单制度。将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强制性措施是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由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及时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动态更新《北京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会同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机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2.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认定标准,动态维护红黑名单信息,并依法依规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行为。将信用状况良好的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推荐的诚信会员企业、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行为清单》。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3.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和响应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发起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本行业和本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确定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信用主体采取相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在对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一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4.健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或经信用主体异议申请、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加大对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支持失信主体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发起部门应将其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五)开展诚信建设创新示范

1.政务诚信建设创新示范。坚持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探索构建以专项督导、横向监督、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对政务诚信实施考核评价。加大街道(乡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对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不断提升诚信履职意识和诚信行政水平,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

2.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创新示范。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互联网、创新创业、旅游文化、志愿服务等领域及职业人群为重点,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支持各区和产业园区结合本区域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产业结构调整等实际需要,开展区域性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设,鼓励信用产品创新应用,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积极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

3.京津冀诚信建设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充分发挥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机制作用,建立统一的信用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大力推进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服务机制,率先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质量管理、旅游文化等领域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各行业领域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共同推广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实现信用产品互认共用,加强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和诚信宣传教育,为京津冀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六)积极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文化建设贯穿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宣传载体,增加宣传频次,提升宣传水平。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开展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

2.全面开展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诚信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全面深化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或专业,建立健全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引导广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建立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个人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管理与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

3.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在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特色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征信知识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主题活动,以及信用北京行、诚实做人守信做事、企业和社团组织诚信创建、诚信文化进家庭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任务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落实。

(二)健全标准规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快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信用评价评分、信用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等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等环节的标准规范。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诚信建设实际需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加大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产品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诚信建设创新示范、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跟踪监测和统计分析,完善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