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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4 08:56:38 | 来源: 生态环境部网站 | 专栏: 国家政策法规

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整治环评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自2021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进行排查,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和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全面清理不具备技术能力的“空壳”环评单位,着力解决诚信档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实等突出问题,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筑牢责任溯源和追究机制的基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环评制度公信力。

二、整治重点

(一)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参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11月开始,分3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自纠(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对照整治重点,对本单位和本人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发现提交信息存在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的,可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附件1格式将本行政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我部。

(二)全面排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通过信息比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含因失信记分被注销后尚未补正信息的)及其环评工程师(含2021年9月1日后被注销的)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核实环评工程师在环评单位近三个月内的社保缴费情况。对存在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第3项所列问题的环评工程师,以及涉嫌“挂靠”的环评工程师(我部初步排查出的线索名单另发),要逐一核实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及其实际工作单位。环评工程师涉嫌“挂靠”线索涉及多地的,相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工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附件2格式将本行政区域排查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我部。

各地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

1.无法提供近3个月内环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但其中,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有相关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因其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按照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情形处理。

2.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经核实有其他实际工作单位的。

(三)清理整顿(2022年2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全面排查阶段发现的各类环评失信行为依规实施失信记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附件3格式将本行政区域清理整顿情况连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4月5日前报送我部。

我部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对存在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信用平台予以注销和标记,并对其今后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强化核实抽查。被注销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需进行整改,在信用平台专项整治模块中补正信息或提交整改报告,经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从被注销单位和人员中移出。

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专项整治期间假借变更名义修改诚信档案信息或在专项整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六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按照《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人员在环评单位“挂靠”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其实际工作单位通报;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可视情况不再实施失信记分。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遵循“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统筹安排、定期调度,做到清理排查到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通过联系邮箱报送我部。

(二)严肃查处。要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责任追究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记分和实施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存在从业异常情况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加大靶向监管力度。

(三)加强宣传。要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鼓励公众投诉举报,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健全机制。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电话:(010)84756837,84756912,65646205

传真:(010)84756912,65646186

联系邮箱:zzgl@acee.org.cn

附件:1.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2.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情况汇总表

3.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