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信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有序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着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经过五年努力,全省个人诚信意识显著提升,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基本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公务员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带头、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2.坚持重在教育,奖惩联动。以诚信教育为重要内容,大力加强道德教育,培育全民诚信习惯。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3.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省辖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4.坚持健全法制,有序发展。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有序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
二、加强个人诚信宣传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以诚信教育为重要内容,全面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提升个人道德水平。制定颁布市民诚信公约,鼓励制定村民诚信守则,将农村居民、网民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情况作为“信用村”“信用乡(镇)”“河南省文明村镇”评选重要依据。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持续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产权宣传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信用市县周等诚信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设诚信专题栏目或专版,推出各类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典型守信失信调查报告,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高诚信宣传水平。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诚信之星、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好网民等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围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万家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千家企业诚信示范创建、百家企业诚信典型示范)活动,鼓励新闻媒体与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发掘推介企业家诚信典型。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个人,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诚信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开展学生演讲、图文展、主题班会等多种诚信教育活动。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扩大招录规模。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情况作为升学、毕业、鉴定推荐、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等环节的重要参考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完善教师、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助学贷款申请、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科研项目申报等挂钩。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采取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将建立信用教育制度、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对员工开展信用知识培训作为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活动的重要内容,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河南省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制定出台河南省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全面开展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要督促制定本地、本部门领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二)加强个人信用权益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和错误记录信息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三)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适当保护。试行信用修复管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形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有序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加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国家制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保证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郑州、南阳等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率先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其他地方要积极探索和合理拓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补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鼓励个人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服务创新,有效满足社会对个人信用产品需求。
六、着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和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诚信之星、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中的诚信典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和征信机构挖掘的诚信主体等,要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守信激励政策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尽力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对以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为法人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先予以支持或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二)对重点领域失信个人实施惩戒。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发起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个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并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个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通过当地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河南”网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定期集中披露严重失信个人典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部署本地、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督查,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二)健全法规规章。制定出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