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 2021-01-27 08:53:47 | 来源: 《山西晚报》 | 专栏: 省内动态
1月25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发布《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以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全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我省明确,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办理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机关包括省、市、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各市、各部门应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