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09 10:52:38 | 来源: 国家能源局 | 专栏: 国家政策法规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能综资质〔2016〕853号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行业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实施进度和任务分工,现就《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安排: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一)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信用立法的安排部署,在能源法律法规立改时体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进度:持续推动。
责任单位:法改司、资质中心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夯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实施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6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2月底前,陆续出台其他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法改司
二、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
(三)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并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行业标准。
实施进度:2017年5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并且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版本;2017年8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和发布其他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科技司
(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以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包括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等司,以下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与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传输与交换系统,实现能源行业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和拓展平台的各项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做好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一期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向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报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二期建设,拓展平台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提供信息的频率与质量,实时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三、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
(七)建设“信用能源”网站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信用门户网站,强化网站内容建设与功能拓展,客观公正披露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守信与失信信息,提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打造能源行业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无缝衔接。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一期建设,公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在线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将信息报送“信用中国”网站;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二期建设,优化网站的各项基础功能,拓展应用和服务功能,实时与“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相关行业组织
(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编制能源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信息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将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2018年12月底前,拓宽信息公示渠道,提升信息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实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九)加强信用信息使用
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在商务合作、经济往来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信用信息;2018年6月底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向社会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及操作细则。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和相关细则;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
(十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保护和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认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硬件设备、技术支撑等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安全司、信息中心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出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对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三)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四)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评价程序,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实施进度:持续组织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五)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能源”等网站公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奖、金融信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新设市场主体在申请行业准入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市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七)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评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联动奖惩办法,提升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八)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多渠道树立能源行业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对诚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能源”、各行业组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联合社会机构对能源行业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引导金融机构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推动行业组织表彰诚信会员。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树立和宣传能源行业诚信典型,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措施;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激励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诚信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激励。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九)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实施进度:2017年6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出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严重失信主体全面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能源”网站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拓宽红黑名单的应用领域,探索将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用于政府监管。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实施进度:持续性工作,指导各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引导能源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督促能源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企业提出要求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三)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专注于能源行业、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多种业务,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实施进度:结合工作推进,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七、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普及诚信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在能源行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编制能源信用宣传材料,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等。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编制和印发能源信用宣传材料;2020年12月底前,丰富能源行业诚信教育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群体,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普及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深入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信用宣传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
实施进度: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的诚信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六)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培养能源行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信用管理人员学习与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工作专家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信用管理工作者研讨交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推进能源行业信用理论与实务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联合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信用工作专家库,举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论坛;持续多形式、多层次的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八、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
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安排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9日